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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标的与拍卖公告载明情况不符且无法交付能否撤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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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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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复48号,靳小平、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02

案件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靳小平。

被执行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扎萨克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高绍华。

03


基本案情

青海高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8)青执90号之五执行裁定,依法拍卖宝林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湟源县××街××号楼××商铺××号楼××室××室××室××室××室商铺财产。两次拍卖流拍后,青海高院于2020年8月23日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买受人高绍华购得6号楼5套商铺及7号楼5套商铺。青海高院裁定将上述商铺所有权裁定给买受人高绍华。
高绍华向青海高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8)青执90号之十执行裁定和(2018)青执90号之十一执行裁定,退还拍卖款及利息。主要事实与理由为:高绍华于2020年8月从司法拍卖网拍到青海省湟源县宝林小区10套商铺,变卖成交后,将10139147.2元拍卖款转至青海高院,但至今未将上述10套商铺交付给高绍华。青海高院拍卖的上述10套商铺,其中5套商铺建筑面积近1800平方米,但宝林公司、评估机构、青海高院均无法提供房屋的具体位置。2021年7月13日,青海高院组织测绘公司、评估公司、青海省湟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现场核查,核查的结果是:其中1号、2号商铺还没有修建,目前均为空地。与拍卖之前所看到的由宝林公司指认的房屋位置完全不符。青海高院认为,本案案涉的位于青海省湟源县××街××号楼××商铺由于测绘公司图纸方向标注错误等问题,实际情况与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载明情况不符,且无法实际交付。故上述6号楼B部5套商铺的司法拍卖无效,应予撤销案涉的7号楼5套商铺,实际情况与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载明情况相符,符合交付条件,应当履行。对异议人高绍华此部分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靳小平不服青海高院(2021)青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主要理由为:1.青海高院(2021)青执异11号执行裁定要求靳小平返还高绍华购房款8804880元及相应孳息错误。查封、委托评估及拍卖均由青海高院实施,拍卖后,将拍卖价款发放给靳小平,符合法律程序。靳小平并不清楚上述商铺的具体信息。在靳小平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青海高院裁定靳小平返还高绍华购房款8804880元及相应孳息,缺乏法律依据。2.青海高院无法向高绍华交付6号楼B部5套商铺,是其失职所致,与靳小平无关,应由青海高院承担返还高绍华购房款的义务。

04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复议程序涉及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买受人以实际买受的案涉商铺与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载明情况不符且无法交付为由请求撤销变卖,应否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应查明拍卖财产的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应予支持的几类情形,其中就包括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参照前述有关网络司法拍卖的规定执行。本案中,青海高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宝林公司名下的6号楼5套商铺及7号楼5套商铺进行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经变卖程序,买受人高绍华购得6号楼5套商铺及7号楼5套商铺。后高绍华以6号楼5套商铺实际位置与拍卖公告不符为由提出本案异议。根据异议程序查明的事实,拍卖公告中载明的6号楼5套商铺与买受人高绍华实地看样、被执行人宝林公司现场所指标的物不一致,由于6号楼5套商铺的实际位置确与拍卖公告产生偏差,变卖标的物的现状与买受人高绍华通过拍卖公告及现场看样所知晓的信息不符,致使买受人高绍华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故本案买受人高绍华请求撤销对6号楼5套商铺的变卖并主张退还价款,存在法定理由。青海高院裁定撤销6号楼5套商铺的变卖,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靳小平以其对案涉商铺的查封、评估及拍卖均无过错且其债权尚未全部实现为由提出复议,但因本案变卖程序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申请执行人靳小平关于维持变卖效力的复议理由,不应予以支持,其合法债权由青海高院在后续执行程序中予以保障。青海高院作为执行法院应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靳小平的胜诉权益尽快实现。综上,靳小平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相关链接:《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汇编合辑》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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